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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呢?

发布者: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845人看过

随着大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注意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同时注册商标也是商业特许经营中重要的经营资源。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被特许人以特许人的商标未注册为由,向法院请求无效、撤销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的这个请求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法律依据


2007年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上述规定中仅明确了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没有涉及未注册商标,在句尾以等字作不完全列举。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了类似案例在不同的法院有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二、司法判例


(一)未注册商标亦可以作为经营资源


刘永才与南京台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01民终404号】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岳建甫与北京鸿图天宇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2民初19884号】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赵伟上诉颜进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8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关于经营资源的信息披露,虽然涉案合同中未明确授权使用的“卡诺”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陈晓朔与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766号】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并强调该未注册商标必须具有一定影响,带来与注册商标相同的竞争优势。


原告李玉兰与被告成都大龙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燚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94号】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的关键在于经营资源的输出,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未注册商标应当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由特许人提供给被特许人。

(二)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有较高的风险


余娜诉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婵婵、韩承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终104号】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与注册商标相比,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且未注册商标存在最终无法获得注册的可能,故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


刘春峰与上海瑞酷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75号】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与注册商标相比,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且未注册商标存在最终无法获得注册的可能,故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商标作为涉案特许经营的核心经营资源,被告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如实披露涉案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将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被告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诱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涉案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义乌市顿度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722民初135号】中,东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原告持有的“罗杰亚”商标尚未经过注册,便与被告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欺诈属可撤销合同,应予撤销。

针对未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高风险,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时,需要向被特许经营人明确说明授权使用商标的注册状态,避免日后因未披露商标实际状态,导致所签订合同被撤销。

三、北京地区明确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


2011年2月24日,北京市高院公布“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11】49号)第二条: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企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也就是说,在北京地区已经明确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商业特许经营资源。

在除北京之外的地区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目前还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模糊以及各地法院对其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该问题不同判决的司法现状。


本文作者认为,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法中并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许可的禁止,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以未注册的商标作为使用客体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除了烟草类商品外,我国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申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未注册商标能否许可他人使用,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2015)民申字第360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虽然涉案孟山都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但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未注册商标不能许可”,确认了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


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未注册商标被授权使用的情况,肯定了未注册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未注册商标具有无形财产价值,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也更能实现商业特许经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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