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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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王晓燕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490人看过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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