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燕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仍要共同偿还

发布者:王晓燕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54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2年7月,福州市民刘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刘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刘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刘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查明,刘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刘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刘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刘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 1 页 
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刘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法院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刘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刘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刘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