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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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2517人看过


【理  论】

我国民法理论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法  条】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136条规定特殊诉讼时效、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生效,将《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137条整合为第188条,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分  析】

 

可以看出,新法对特殊诉讼时效只字未提,是故意为之?还是另有隐情?笔者认为,应该是有意删除《民法通则》第136条。特殊诉讼时效过短,不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立法者认为,对人身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这四种情况,特殊诉讼时效过短,不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则,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较为合理。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系:系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新法和旧法关系,不属于一般和特殊关系。《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没有失效,双方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新法。

 

对于单行法中规定的特殊时效,应继续依据特殊优于一般规定原则,适用特殊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条、《国家赔偿法》第39条、《专利法》第68条、《继承法》第8条以及《海商法》中诉讼时效规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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