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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志律师
执业资质:1130120**********
执业机构: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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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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