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x,女,汉族,1977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xx县xx镇花园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谭x,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县xx镇xx社区徐xx组309号,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谭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后生活困难补助2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5日在长沙县民证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2015年1月份生育了一女孩,取名谭xx。
因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2014年4月,原告怀孕以后,被告作为丈夫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关心,双方经常冷战。2014年7月份,在原告怀孕三个月时,原告因厌倦争吵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1月份,双方婚生女儿谭xx的到来并没有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因为带小孩的方式不一样,婆媳关系也越来越恶化。而被告作为丈夫,对小孩和原告也冷漠毫无关心,原告身心具疲。
根据《婚姻法》36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现双方婚生女儿仅有五个月尚在哺乳期,应判决抚养权归原告。另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原告婚后为照顾家庭和女儿辞去了工作,且离婚后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所以应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双方争吵不断,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很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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