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系恋爱关系,相识初期感情尚好,并且很快进入热恋,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等形式分别给付对方多笔款项,大到上千小到几十元不等,交往约两年时间后,双方决定订婚,但订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婚约解除。随后,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返还了彩礼,原告李某认为他与被告王某已经分手,与其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王某应当归还交往期间的恋爱支出与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共计2万8千余元。随后,原告李某以被告王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系恋爱关系,原告李某在双方恋爱期间自愿给付被告王某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以及自愿支付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均系以谈恋爱为目的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且被告王某亦有向原告李某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多于另一方花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负担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家悦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抑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的提出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等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材料,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或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文章来源:德州市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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