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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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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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租

发布者:石陈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767人看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三、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五、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六、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七、租赁期间需要对房屋重新装修的,需约定装修范围、程度等,并对房屋到期后装修物的归属作出约定。

八、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十二、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

十三、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十四、双方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加以惩罚。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五、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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