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若无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