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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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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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却被单位告知解除,怎么办?

作者:石陈荣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0次举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若无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陈荣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就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投资高级合伙人。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