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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鉴定和赔偿—蒲某与唐某、万某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马丽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1日|分类:工伤赔偿 |6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宁夏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8日,被告唐、万系该公司股东。2014年4月,到宁夏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称其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工作期间,宁夏劳务有限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6日,在工作过程中被掉落的木板砸伤。同日,被送往宁夏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2天。2015年7月13日,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8月11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宁夏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15年9月21日,二被告在银川晚报上刊登《注销公告》,载明:"宁夏劳务有限公司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凡与该公司有债权、债务的单位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之内办理清算手续,特此公告"。2016年1月15日,宁夏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二被告为清算组成员。2016年3月7日,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载明:"截止2016年1月15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同日,二被告作为宁夏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注销公司,并在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2016年12月2日,的伤情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2016年12月7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同诉讼请求。该仲裁委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银兴劳(人)仲案字(2017)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委托本律师,诉至本院。

作者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在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宁夏劳务有限公司未给原告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由宁夏劳务有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项目给予原告赔偿。原告的伤情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因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不能证明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故本院按照2013年度宁夏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认原告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448元/月(48961元/年÷12个月×60%)。故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9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告未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故本院结合原告的伤情,确认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故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9376元(2448元/月×12个月)。因宁夏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注销,原告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原告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待遇标准各为35个月本人工资,故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按照2015年度宁夏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019元(60380元/年÷12个月×60%)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665元(3019元/月×3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665元(3019元/月×35个月)。原告住院治疗462天,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930元(462天×15元/天)。原告为完全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按照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原告生活护理费,故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49351.95元(48961元/年÷12个月×6.8个月×50%+54858元/年×50%+60380元/年÷12个月×3.2个月×50%)。2016年3月7日,宁夏劳务有限公司注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按照2015年度宁夏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原告72个月的生活护理费181140元(60380元/年÷12个月×50%×72个月)。原告系四川来银务工人员,因工伤在银川住院治疗462天。期间,其家人在护理原告过程中必然发生住宿及交通费用,故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住宿费14000元。原告为诉讼复印病案等材料,本院酌情支持复印费240元。综上,宁夏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56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6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0元、生活护理费230491.95元、住宿交通费14000元、复印费240元,合计558463.95元。

总结:当遭遇工伤时,尽量不要私下协商解决,因为有可能很多你没有注意的补偿被忽略,本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有关劳动工伤纠纷的都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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