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玉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分享:家用车当网约车使用,出事故保险公司可免赔。

发布者:律玉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505人看过


车主某于20165月30日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6610时起至20175月3024时止。投保单显示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611月19日,车主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后,对车上乘客某进行谈话笔录,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对被保险车辆定损,定损金额为40000元。某支付了拖车费400元、修理费40000元。

随后,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申请人交强险2000元,并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经保险公司向车上乘客某调查得知,车主某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滴滴打车,事故发生时某正在搭载乘客。由于某经营滴滴打车业务,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40000元、拖车费400元抗辩自己只是通过打车软件与乘客联系,并经协商后决定与乘客合乘,没有收取打车费用。

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结果分析

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向车主某出具了《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中的“重要提示”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专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分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的,导致被保险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上述条款均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

2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法院认为,由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标的并不处于保险公司的控制之下,其危险状况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如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必然将超过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计的范围。此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依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约定维持原有合同效力,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公司而言将会显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为限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车主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主没有进行运营,只是一种“合乘”的行为。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为营业性质,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营运汽车适用保险费率高于家庭自用汽车,而被保险车辆一直从事滴滴业务。事故当天,司机正在进行载客运营,增加了相关风险,导致事故发生。

 

从本案来看,某投保时明确了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也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已经对“家庭自用汽车”以及“营业运输”作了明确的定义。法院认为,某通过滴滴车平台,以约定的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无论吴某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挣顺风车的补助,均并不影响双方当时所达成的约定抵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思表示。由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汽车变更为营运汽车后,显著增加了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后者适用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前者,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无法预见某变更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某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相关的批改手续。因此,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