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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发布者:律玉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期货交易 |514人看过

夫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子女随一方生活,对方一次性支付至成年的全部抚养费,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支撑目前的生活水平,子女再次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观点:可以。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要求。不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

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或者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特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子女关于增加抚育费的合理请求,不受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具体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等。


实际情况中有没有要求减少抚养费支付的情况? 

    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可能会基于某些事由提出减少或免除原定子女抚育费的请求。对此,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处理。抚养费的减、免在下述情形下可予准许:一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时,另一方可以减少或免除。这种减少或免除,是以继父或继母自愿为前提的,如情况发生变化,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该费用,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二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待给付一方经济状况好转,有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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