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若婚约解除或者婚姻没有缔结,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便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一、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
就法律性质而言,给付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所附条件应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则赠与方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二、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强调的是习俗,若没有相关的习俗,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只能按照赠与处理。
三、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价值较大
这是彩礼的性质,只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才能算做彩礼,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另外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才能算做彩礼,小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很难被认作彩礼。
四、返还彩礼是属于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对于已经登记的支持返还的前提是以离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