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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签订合同后未过户,拆迁补偿给谁?

发布者:律玉平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541人看过

征收拆迁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甚至支付了对应的价款,但还没办理过户登记,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归谁所有?

    下面列举一下这一方面的裁判规、法律规定以及现实中的意义。

1、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则:

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涉案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的,依法不具有提起房屋征收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为在拆迁补偿规定中,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所有权人。故需要证明你是要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

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不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根据《征收条例》第2条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的买方享有的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民法上物权优于债权。

实践中,征收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如果买卖双方没有争议,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将房屋买受人确定为被征收人,或者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一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直接发放给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争议,可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的内容确定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买卖双方争议未解决的,可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的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多年,且买方居住多年,事实上已形成了对该房屋社会观念上的所有和生活上的依赖。

先不论房屋被强制拆迁卖方是否还有过户的义务与必要性,拆迁补偿的初衷为对现实居住人丧失居住场所的补偿和安慰,其补偿款为给现实居住人另觅住所或过渡性安置的经济支持,而作为多年前已将房屋卖给对方且已得到相应价款的房屋卖方,其利益不会因房屋被拆迁而受损或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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