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房产,婚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名字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或者是结婚前已经还完贷款的房屋,婚后进行“加名”产权变更登记为夫妻共有,一旦日后双方离婚,另一方会因为加名而分到房产吗?
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双方婚后对婚前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加名之后房屋成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一旦完成,赠与行为即履行完毕,在赠与一方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下,离婚时该房屋应当根据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虽然也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对婚前房屋的加名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是该赠与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即为双方共同维系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特别是在加名后不久便离婚,则上述条件已无法实现,双方共有房产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也已不复存在,因此离婚时,若赠与一方表示不同意分割房屋时,仍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在生效判决中,按照第一种观点进行裁判的案例占多数,它从另外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单纯的“加名”行为也是有风险的。那么,这个风险如何预防呢?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律师建议,在加名行为前双方可以通过签订有效《协议书》的方式,对于加名是否可以撤销,是否附条件,是否因为婚姻解除受影响等问题约定清楚,这样,一旦日后双方产生争议,当事人加名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据可查的,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即使起诉,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大。房产加名有风险,同意加名需慎重。
实务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若是没有还清贷款,房屋存在抵押,借款人将由一人变成两人。《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故在贷款还清之前不能加名字。,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大家对上述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相关法律纠纷,欢迎联系我15275237820(微信同号)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离婚当事人常见的五大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