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