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景波律师

  • 执业资质:15203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仲裁裁决的情形

发布者:田景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私人律师 |428人看过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