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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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作者:于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28次举报

[案例]

吉林某建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建筑苯板等。2012年6月延吉商人王某从该公司购买苯板价值15万元并由公司负责运至延吉市,运费按照实际发生额从货款中予以扣除,由刘某提供担保,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延吉市,随后公司请求刘某和王某付款,二人以资金紧张为由给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欠货款15万元,扣运费。2013年3月30日还清,欠款人:王某,担保人:刘某。后王某于2013年6月10日向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但公司未出具收据,因约定的日期届满后,王某和刘某未按欠条约定的日期支付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要后,二人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公司无奈于2013年9月29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某和刘某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

[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是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至延吉的运费?王某的实际拖欠公司货款的数额?刘某是否对王某承担连带支付货款的责任?

[解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销售公司未与二人签订书面合同,对谁应承担至延吉的运费及实际货款数额,刘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发生了争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王某拖欠的货款就是15万元,不应扣除运费,欠条约定的非常明确,是扣除运费后应付货款15万元,并且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2万元是货款。而是支付了逾期违约金;刘某不是一般担保人,虽然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但以欠条的形式符合书面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特征,主合同及其担保合法有效,因对担保责任未约定,根据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刘某应承担连带支付货款的责任。

王某提答辩意见认为公司有义务将货物运至延吉市,并且欠条也已经明确15万元的货款应扣除运费1万元,同时因自己已经向公司支付了货款2万元,还应向公司支付12万元货款,但由于将这12万元借款给王某,自己无能力支付公司货款,因此应当由刘某负责向公司偿还货款。

刘某提出抗辩意见认为自己是向王某借款12万元,但这与本案无关,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买卖合同中因其仅仅是一般担保人,公司应当先向王某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不能达到目的后方可再向自己主张该权利;况且自己作为一般保证人的担保期间已过,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主审法官休庭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王某和刘某进行了沟通,建议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解决本案争议。

针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出:作为公司如果确实收到王某已经支付的货款2万元,应当扣除该支付的货款外,还应扣除运费1万元,公司应向其主张其余货款12万元的权利,因欠条并未约定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公司主张已经收到的2万元为王某支付的违约金不能成立,至于公司认为:欠货款15万元是扣运费以后应支付的费用也不能成立,因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公司事实上将货物运送至延吉市,该15万元应扣除运至延吉的运费1万元。况且作为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当初的口头约定办理,实际拖欠的货款不是15万元,应扣除运费1万元及已经支付的货款2万元,王某和刘某还应支付货款12万元。

针对王某提出因刘某向其借款12万元,应由其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代理人明确告知其可以另案向刘某主张其借款数额,但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针对刘某提出的自己是一般保证人,作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且由于自己未与公司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自己已过了担保期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法,代理人从法律上给刘某进行了分析:由于刘某在欠条上的签名并未体现出是一般担保人的身份,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等于保证合同未成立及生效,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担保合同成立及生效,欠条的形式也可以作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形式成立。虽然在欠条中没有保证条款,但是因刘某在主合同既欠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属于不定期保证,作为债权人的公司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6个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公司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2013年3月30日)后的2012年9月29日提出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间提出诉讼,因此销售公司向其主张连带支付货款具有法律依据。

代理人在这起买卖合同案件中,能够及时针对三方争议的焦点,及时与三方进行了沟通,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阐明各方的利害关系,最后三方最终达成共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公司的货款12万元。因王某无资金和能力偿还,该款由刘某向公司一次性支付12万元,而刘某收回王某的借条,刘某和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权利义务终结,公司与王某和刘某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为各方节省了相关的诉讼成本,同时增加了各方的日后相互合作和信任感。

[结论]

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物的名称,质量,规格,价款、交付地点、运费承担、支付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如有担保人应明确担保期间,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等,应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或歧义。避免矛盾发生,甚至通过诉讼解决,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鉴于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中,不仅涉及到商品知识,还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重要的购销合同时应聘请专业律师注意审核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并就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提前沟通并形成书面合同,以避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于敏律师系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国家二级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俄语专业,俄语翻译师资格;延边大学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延边
  • 执业单位: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22420********0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国际贸易、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