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SS、薛GG、李LL、张TT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包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SS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薛GG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LL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TT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案件因侦查机关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查实被告人李世玲与薛GG是否相识,其持有的毒品是在何处取得等关键性证据,认为该案件原审认定错误,并依法提起上诉。
该案件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