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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谈判实战二——如何应对非工伤索赔

发布者:郭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804人看过举报

非工伤,企业与员工都不愿意面对的伤痛。从员工角度讲,因意外、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巨额医疗费产生或家族经济支柱倒下,导致员工家庭严重经济困难。从企业来讲,由于导致员工的意外、疾病不属于工伤,而社会保险也不承担非工伤待遇补偿,只能由企业买单,也是企业难以接受的。实务中,由于非工伤待遇较低,往往是员工方不愿意接受法律标准结果,也不愿意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解决,多以非诉方式,吵闹、围堵、信访等方式妨碍企业经营,以达到快速、高标准获得利益。

本文从企业角度来讲,如何应对非理性员工立非工伤索赔。

基本情况:2010年底,东莞市黄江镇某金属公司一员工晚上在宿舍与他人聊天时突发疾病死亡,家属找上企业索赔50万元,期间员工家属为达目的通过围堵工厂门口、派残疾人横卧大门、到市政府部门信访、甚至请黑社会人员。企业无奈,请笔者协助协调。

笔者到企业后,了解基本情况,得知该死亡员工不在上班时间、地点突发疾病死亡,其死因是脑溢血突发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笔者初步判断,该员工死亡应是非工伤。笔者把分析情况与企业各股东汇报后一并指出:员工死亡一事是否属于工伤,企业不能随便下结论,因为工伤认定法定机构是社会保障局,除非员工方家属自认为员工死亡不属于工伤,否则企业应当积极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自认为不是工伤而不向有关部门申请。

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企业不是法定工伤认定部门,与员工待遇有利害关系冲突,企业随便说员工死亡不属于工伤,很容易被员工家属认为是企业在逃避责任。企业不发表是否是工伤议论,早日申请工伤认定,即履行了法定义务,避免被员工家属落下口实,又可以早日解决争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与员工家属持久僵持。二是法定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后,企业谈判时也占主动权,因为区别工伤的情况下,员工方是没有法律依据索赔巨额赔偿的。

在前述大前提下,在员工没有出工伤认定书之前,企业可以按非工伤待遇给予员工方家属一定经济预支,如食宿费用。这个预支也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统一企业管理层思想后,笔者建议企业谈判分两步走。

第一步,与员工方协调是否一致认定员工死亡属于非工伤,如果有异议,立刻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步,在员工死亡定性后,确定法律赔偿标准,员工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再谈赔偿额度。

企业听取了笔者建议,授权笔者直接出面与家属谈判。

笔者受托后,首先找企业管理层了解企业方已经承诺向死亡家属赔偿金额。(摸清情况。谈判前一定要了解,之前谈判人员承诺的内容,否则容易制造前后不一致的议论,从而产生新矛盾)。

企业承诺支付3万元,未说明是否包含已经预支部分。

然后,笔者请示企业决策人,愿意支付底线的金额。企业回应按东莞市一般支付情况,为7万元。(摸清已方情况。问明企业方可以接受的方案)

最后,笔者与企业管理层开会,要求所以企业人员不得随意加价,是否加价由笔者在企业底线范围内决定。(谈判统一思想、口径,防止混乱)

会后,笔者正式与员工家属见面,问其要求。

员工直系家属有两个女儿,一成年,一17岁。一配偶。其他家属、朋友有5人。

员工家属:员工家庭困难,两女儿要读书要钱,配偶抚养要钱,丧葬费等,所以要求企业支付50万元。

笔者:对此深表同情,愿意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企业最大赔偿。首先,你方认为是否属于工伤或非工伤?

员工家属:不清楚,是企业的人,出了事情当然由企业负责。

笔者:如果不分清责任,作为律师也很难帮你说服企业方支付赔偿。

经过努力,企业派人随员工家属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家属在申请过程中了解,死亡员工不属于工伤死亡。因此,该工伤认定程序均未进行下去。

在员工家属了解工伤及非工伤待遇的区别情况下,笔者再次与员工家属谈判。

笔者:由于双方都认为员工死亡一事不属于工伤死亡,那么法律标准是按东莞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向直系亲属支付15个月工资,即1200×15=18000元。扣除企业已经预支1万元,企业应再向你方补偿8000元。

员工家属:这个太少了,根本不行!

笔者:无法律依据,难以说服企业方支付较多金额。由于之前企业承诺支付3万元,我们可以继续承诺这个金额,但如你方再有过激行为,企业方可能只愿意按法定标准支付金额。(防止员工方继续闹事,巴掌。)

如你方愿意理智解决问题,我个人争取说服企业,要求企业适当多支付一点赔偿金额。(给对方希望,枣子)

经过二次谈判,员工家属由50万元降到20万元。第二次谈判结束。

事后,员工方到黄江镇信访局信访,并说要媒体采访,向媒体公布此事,最后员工方请有黑社会人员威协。

对此,笔者向企业提出四点建议:

一、全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表示企业愿意在法律途经下解决问题,愿意承担法定全部义务。

二、如有媒体采访,将事情直接向媒体说明,拿出已经预支员工家属凭证,表示企业尽力帮助员工方。

三、增强安保力量,适当借调一定保安人员,增加企业安全系数。

四、即日起,考虑暂停预支员工方食宿费用,避免出钱给员工家属方,为其提供闹事经济基础。(适当施压给员工方,众多人员食宿费用较大)

经信访部门组织下,笔者与员工方进行第三次谈判。

笔者:经政府部门调解,企业愿意适当增加赔偿额度,但增加多少只是我个人一个方案,如你方同意,你向企业汇报,争取企业同意。建议是5万元,但要减去已经预付金额1万元。

员工家属:太少,至少10万元,且不能减预支金额。

笔者: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减去预支金额。(防持久战)你的要求企业也难以接受。

由于员工方坚持,第三次谈判结束。

这次谈判,企业表现了足够的诚意,员工再找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也不可能为员工方无理要求进,而要求企业妥协。

这样,员工再次努力无望,同意与企业妥协,笔者也考虑员工方的艰难,在第4次谈判中同意按企业的底线7万元(未减已会金额)与员工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企业方满意笔者服务质量。

小结:1、谈判前做好基本功,摸清谈判双方的底线及诉求。

2、谈判时一定要统一己方人员口径、思想,防止被动。

3、分清谈判各方责任,定出法律标准。

4、适当施压,给予希望。

5、配合政府部门,收集好支付费用凭证、及相应的证据(如非工伤证据,认定书)

6、注意安全,不要私下单独与对方谈判。

7、为谈判留有余地,摆正谈判人员身份,以较中立人员的身份谈判,避免决策者直接谈判。

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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