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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如何收集证据—劳动者系列一

发布者:郭进|时间:2015年11月05日|152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自离?被开除?合法解除?协商一致?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原因是什么?谁有举证义务?下面通过一系列案件还一一分析,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李某入职东莞大森鞋材有限公司(厚街)(下称“大森公司”)任课长一职,2008年4月21日大森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不服于2008年5月5日向厚街劳动局提起申诉,要求大森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赔偿3万元并补发相应未结工资。仲裁中,李某提交证据有《工作证》、《失业待遇领款单》,大森公司见李某无开除证明证据直接提供《考勤记录》,称“李某属于旷工三日自离!”

本案是笔者初步接触的劳动案件之一,本案中笔者第一次在劳动仲裁庭见用人单位说法与委托人主张相互矛盾,那么到底是谁在说谎?当时笔者下庭后再一次问委托人李某,李某再次重申其是被用人单位开除,绝不是所谓“旷工三日自离”。笔者想到委托人尚有工资未结且本案刚刚开庭,大森公司员工未必知道李某已经提起了仲裁。于是,笔者提议李某做一个录音,用于证实其是被开除。

录音对像是大森公司人事及财务人员,对人事录音内容主要以不服被开除为由,问开除决定是哪位做出的;对财务录音内容是以结算工资为由,问工资计算方法计算赶止日期及计算依据。

根据上述录音大纲,李某向大森公司人事人员录音出以下内容:1、其是被开除的,理由是严重违法某纪律。2、是某公司领导决定的,被录音人事没办法帮李某。3、开除日期是2008年4月21日。

李某向大森公司财务录下如下内容:1、工资结算日期是被开除的当天。2、结算依据是收到公司的开除单。

录下前述证据后,笔者再次提交给了厚街仲裁庭。随后,仲裁庭出具了对李某有利的裁决书,大森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小结: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失业待遇领款单》是关键证据,该证据表明了李某与大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解除原因。因此,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则用人单位就必须就解除的原因举证,本案中,如果大森公司认为李某属于旷工自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庭审中大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是不会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毕竟考勤记录自己制作不具备可信性。相反,大森公司主张李某自离至少说明承认了其与李某处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状态,根据举证规则,大森公司必须提交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证据。最后,李某有录音证据作补充,本案审判机关采纳了李某的主张,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自离?被开除?合法解除?协商一致?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原因是什么?谁有举证义务?下面通过一系列案件还一一分析,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李某入职东莞大森鞋材有限公司(厚街)(下称“大森公司”)任课长一职,2008年4月21日大森公司以李某严重违纪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不服于2008年5月5日向厚街劳动局提起申诉,要求大森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责任,赔偿3万元并补发相应未结工资。仲裁中,李某提交证据有《工作证》、《失业待遇领款单》,大森公司见李某无开除证明证据直接提供《考勤记录》,称“李某属于旷工三日自离!”

本案是笔者初步接触的劳动案件之一,本案中笔者第一次在劳动仲裁庭见用人单位说法与委托人主张相互矛盾,那么到底是谁在说谎?当时笔者下庭后再一次问委托人李某,李某再次重申其是被用人单位开除,绝不是所谓“旷工三日自离”。笔者想到委托人尚有工资未结且本案刚刚开庭,大森公司员工未必知道李某已经提起了仲裁。于是,笔者提议李某做一个录音,用于证实其是被开除。

录音对像是大森公司人事及财务人员,对人事录音内容主要以不服被开除为由,问开除决定是哪位做出的;对财务录音内容是以结算工资为由,问工资计算方法计算赶止日期及计算依据。

根据上述录音大纲,李某向大森公司人事人员录音出以下内容:1、其是被开除的,理由是严重违法某纪律。2、是某公司领导决定的,被录音人事没办法帮李某。3、开除日期是2008年4月21日。

李某向大森公司财务录下如下内容:1、工资结算日期是被开除的当天。2、结算依据是收到公司的开除单。

录下前述证据后,笔者再次提交给了厚街仲裁庭。随后,仲裁庭出具了对李某有利的裁决书,大森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诉讼,在一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小结: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失业待遇领款单》是关键证据,该证据表明了李某与大森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解除原因。因此,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解除,则用人单位就必须就解除的原因举证,本案中,如果大森公司认为李某属于旷工自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庭审中大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是不会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毕竟考勤记录自己制作不具备可信性。相反,大森公司主张李某自离至少说明承认了其与李某处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状态,根据举证规则,大森公司必须提交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证据。最后,李某有录音证据作补充,本案审判机关采纳了李某的主张,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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