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郑X、郭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6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谢XX负担。多预交的上诉费4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谢XX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