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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未成年学生”敲响法律警钟

作者:侯现印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7次举报

董某系未年满18周岁的济宁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在校学生。2020年8月19日18时左右,孙某某和张某某在快手APP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纠集高某、李某、金某某、段某某、董某等人,高某又纠集刘某某,孙某某伙同尚某某等人,双方十余人于当日19时许,在嘉祥县唐宁街附近某饭店门口拳打脚踢发生打斗。致使孙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该案由冷某贺于2020年8月18日报案至嘉祥县公安局,嘉祥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7日,嘉祥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光轩等人移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还有包括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内的六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书面通知嘉祥县公安局补充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董某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告知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因犯罪嫌疑人董某未委托辩护人,基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嘉祥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指定辩护人,经嘉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指派侯现印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董某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侯现印律师依法约见了犯罪嫌疑人董某,并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向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董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承办律师法律意见后,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董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举行了听证程序,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董某及家人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通过电话和当面感谢的方式对承办律师表示诚挚的敬意!

【法理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的法定原则、次序和方式。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种。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刑事被告人为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的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应规定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董某系未成年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董某的辩护权,嘉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本案基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等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案件点评】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到未成年人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在未成年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次法律援助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能体现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原则。

 

 

侯现印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2014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2016年开始执业,在执业过程中,本着“博学笃行,厚德重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劳动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