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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海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5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蔡XX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XX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7)鲁07民终6569号民事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医保保险部分不应当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中减轻或免除,因此,本案判决扣除了申请人报销的巨额医疗费实属错误。2.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病情危重,却让被申请人承担50%的责任显然缺乏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申请人至少需赔偿70%的责任。3.原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侵权人不能因为侵权行为获利,本案中,如果报销部分不能赔偿,那么被申请人显然可以获得该部分报销费用,免除了其该部分的赔偿义务,其因此获利。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受害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冲抵侵害人的赔偿数额,因此,被申请人对于本案中医疗费报销部分不能免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对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赔付的医疗费是否应当扣减医保统筹部分存在争议。医疗统筹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而社会保险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并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的责任,被侵权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原审对山东省立医院赔付的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部分显属不当。故此,本案需进一步查明申请人蔡XX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单县东XX公司发票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也应予以查明,并据此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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