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元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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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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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之仲裁时效

作者:谭元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273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谭元星律师,汉族,中共党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谭元星律师22岁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