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7周岁,在受害人董某十三周岁生日聚会上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14年8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和9月份一天的凌晨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9月份的一天,董某母亲下班后回到家发现王某与董某睡在董某卧室后报案,案发后王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来现场处理,到派出所后王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董某也陈述其是自愿与王某发生的性关系。
检察院在2014年11月24日将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杨国华对王某做了刑事辩护,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同时询问了王某。最后辩护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此案于2015年1月30日进行了宣判,最后辩护人的观点全部被人民法院采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该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在接到指定后辩护律师立即会见了王某,并对其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会见后辩护律师详细研讨了案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提出了初步辩护意见,走访了社区负责人详细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又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沟通,同时协调双方家属进行赔偿,最终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成功为王某取得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