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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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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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状

发布者:杨国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571人看过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区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XXX市XXX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利息4500元(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止)、违约金13500元(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总计118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4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产生的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和借款收条一份,约定2014年5月13日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庭,请求判如所请。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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