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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玉律师
执业资质:1510120**********
执业机构:四川博深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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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永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商品的货值达7351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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