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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此件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要根据公司详情处理)

发布者:厚之纯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65人看过

此件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要根据公司详情处理

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40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出资人均为个人股东每人认缴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额需一次性实缴,不接受除人民币之外的其他方式出资,个人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后视同同意出资并于当日将认缴金额全款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汇款至xxxxxx             账号。具体名册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认缴资金(万元)

实缴资金(万元)

实缴时间

备注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发起人股东       召集和主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全体股东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共同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     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3-13人范围内) 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名,由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和经理当中满足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人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不得相互转让出资份额,始终保持股东之间人人平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购买该股份的,在分红、增资等方面享受待遇,自身表决权仍然为一人,享有一权,不受持股份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试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联系律师修改:18799551250                       ——————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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