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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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帮人寄包裹,判刑十五年,冤吗?

发布者:莫志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消费权益 |458人看过

这是我在深圳办的一个刑事案件,涉嫌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被告阿梅是广西贵港人,她的家属接到深圳那边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后,通过熟人找到我。接受委托后,我起身先去深圳福田区看守所会见阿梅。

据阿梅说,她原在广州市某某区一个家具城做导购员,偶然机会认识了一个做服装买卖的南非黑人艾克,并成为他的情人。艾克有一次约她到深圳玩,包了一辆面包车,与另外两个黑人朋友同行。车子开到深圳市福田区某某物流公司,艾克与朋友寄出了一个国际包裹,然后一行人就回来了。回来路上艾克给了几百元钱阿梅,说是给她零花。过了一段时间,艾克又说要到深圳邮寄国际包裹,约上阿梅同行。阿梅答应了。第二天艾克却说临时有事自己去不了,让阿梅跟上次两个黑人中的一个叫杰的人一起去。杰拿着包裹,租的还是上次那辆面包车。到某某物流公司后,杰把包裹和写有地址的字条给梅,让梅去邮寄。由于上次目睹了艾克等人邮寄包裹的过程,梅依样画葫芦照做了。在物流公司验视包裹物品时,阿梅才知道包裹中的物品其实是两个保温瓶和一些小孩衣服等不值钱的东西。回到广州后,黑人给了阿梅2000元。阿梅当时很高兴,虽然觉得花费周折到深圳来邮寄普通物品的国际包裹有点奇怪,但这钱来得太容易了,利令智昏,不愿多往深处想。结果就出事了。

物流公司对花高额物流费邮寄普通物品到澳大利亚的事相当警惕,重新打开包裹验视,发现了保温瓶的异常。报警后,警察在保温瓶的夹层中发现了将近1千克的毒品。没两天,警察循迹找到广州,阿梅和面包车司机被拘留,而所谓的黑人艾克、杰等,早无踪影了。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面包车司机获得取保候审。最终只有阿梅被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办案过程中,我几次往返柳州和深圳,会见阿梅、到检察院和法院阅卷、递交辩护意见书等。经过详细分析,我认为阿梅作为一个来自广西农村、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的妇女,本身不吸毒,也没接触过毒品,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与阿梅沟通,我决定为她做无罪辩护。

本案涉及的毒品重量高达997.39克,一般单从涉毒案件的数量来说,50克以上的毒品犯罪就可以判处死刑了。所以阿梅的案件,要么无罪,要么可能是死缓、无期。我做无罪辩护,有“取其上者得其中”的策略在里面。如果能判无罪当然最好不过;即使定罪,也希望能为她争取从轻判决。

一审判决出来了,结果是罪名成立,判刑十五年。这个结果应该说是本案有罪判决中的最轻处罚了,说明我的辩护策略是成功的。不过,阿梅还有上诉的权利,上诉不加刑,不能轻易放弃哪怕是一丁点的希望。于是我又帮阿梅提起了上诉。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在广州、深圳这种繁华的大城市,蕴含着希望,也充满了诱惑。置身其间,一定要独善其身,恪守法律底线。不然转念之间,即从天堂落入地狱。阿梅也就是在贪图小利,不做深思的念头下,被人蒙骗利用,造成身陷牢狱,悔之晚矣的局面。从这点看来,似乎有点冤细想也不冤。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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