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所谓的“共有”,也即除非是为家庭日常支出所必要,否则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应当协商着处理。此外,《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使用共有财产非用于家庭生活,就很可能损害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实践中,很多人搞婚外情,会给小三买车、买房,这个时候,如果这些买车、买房的钱都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很明显,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受到了损失,此时可以主张相应的权益。
通常,当事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其返还相应的财产。《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很明显,给小三的车子、房子,不符合上述除外的情况。对于所谓的“赠与协议”,因为其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可以主张其无效。此时可以主张其赠与合同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可以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然无效,那么相应的房子、车子可以主张对方返还或者折现。
这里谈一谈如何证明对方是挪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的房、车呢?
一方面,要到房管局/车管局查一下房屋产权证、车辆产权到底登记在谁名下、登记的日期是哪一天。通过相应的合同备案、购买的日期,确定给“小三”买房/买车的行为,是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
另一方面,需搜集对方的银行账号去银行去打流水,如果遇到障碍,可以通过法院申请调查令去银行查交易记录。拿到相关的证据以后,法院会综合各方面信息来进行认定,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产生的支出。
文章来自于网络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