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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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丽丽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4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5月30日7时,在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西红门北站北,梁*驾驶汽车与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梁*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无责。

事故发生后当日,梁*送刘**去北京市仁和医院就诊,当日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26天,出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神经性耳聋”,建议“1、两周后到门诊复查、开药,调整药物治疗;2、不适随诊;3、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及情绪激动;4、耳鼻喉头颈外科门诊治疗神经性耳聋;5、休息两周”;2013年7月10日,刘**到北京市仁和医院复查,诊断证明书载明“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神经性耳聋,建议休息壹周”;2013年9月18日,刘**到北京仁和医院复查费用为49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提交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精神状态鉴定发票800元和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发票3150元,欲证明鉴定费用共计3950元,梁*无异议,人保公司认为精神状态鉴定与本案无关;刘**提交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10月31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3)临鉴字第1804号,欲证明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为X级,赔偿指数为10%;二、被鉴定人刘**伤后误工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为60天为宜”

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医疗费四百九十元、营养费三千元、伙食补助费一千三百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十万零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护理费三千九百六十七元、误工费一万七千四百元、残疾赔偿金三万五千二百六十六元八角(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梁*赔偿刘**鉴定费三千九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四、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人保公司不服原判,上诉请求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人保公司不承担刘**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存在。被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子女和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每个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都会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被扶养人生活费还与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及居住、抚养人情况况密切相关。在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依据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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