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误工费到底要怎么赔

发布者:谢丽丽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丁**诉称:2013年10月24日15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东街十二区9号楼前,张**驾驶京XXXXX车与丁**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丁**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为出租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上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赔偿医疗费65972元、护理费1028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16280元、交通费76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上述费用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5万元)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张**和出租公司连带赔偿。我们以上费用是按100%主张的,法院经审核后认为应当按责任比例承担我们也没有意见。

张**辩称:责任认定和事发经过无异议,当时我开的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超出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的合理费用我同意和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责任认定书和事发经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上了交强险和五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发时也在保险期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合理费用同意赔偿,三者险我们同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丁**医疗费一万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丁**残疾赔偿金八万零六百四十二元、精神抚慰金五千元、护理费一万零二百八十元、误工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八元。

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丁**财产损失二百元。

四、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丁**医疗费二万七千九百八十六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二百二十五元、误工费一千一百零一元、交通费二百五十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七百元。

五、被告张**、被告北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鉴定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

六、原告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被告张**已垫付的医疗费一千一百五十二元六角。

七、原告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张**修车费一千四百元、误工费八百九十四元六角、车份钱九百六十六元。

八、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