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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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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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孩子抚养权?收入很重要

发布者:谢丽丽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贾×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冀×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10日育有一子贾×1。双方因子女教育理念不同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我与冀×之间婚姻关系;2.婚生子贾×1由我抚养,冀×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贾×1年满十八周岁;3.31号院房屋归我所有。

冀×辩称:同意离婚。贾×1由我抚养,贾×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贾×1十八周岁。贾×补齐2006-09年、2011-2014年的抚养费54万元。房屋及一台车辆应分割。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贾×、冀×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3月10日生育一子贾×1。冀×曾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42441号民事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现贾×表示双方就子女教育问题分歧较大要求离婚。经询冀×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是贾×脾气凶,给孩子讲题总是吼孩子。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贾×自述其月收入为六千元左右,工作单位为中国××研究所正式职工,工作及收入稳定,硕士研究生学历。冀×认可贾×工作、收入及学历情况,自述现就职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月收入为底薪两千元加提成。冀×证人王×到庭作证称其与冀×系“俄罗斯哈卡斯共和国阿巴干国立师范学院”留学时同学;2009年王×接触冀×至今,冀×曾对王×说过其与贾×总是打架过得不幸福;每次冀×出门跟王×等在一起时孩子总是给冀×打电话故其觉得冀×对孩子抚养较多;冀×以前在雅宝路时收入还可以,具体情况不详。

涉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31号房屋登记在贾×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贾×表示2001年其向其父母借款13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剩余款项用于装修房屋。冀×表示房屋首付款一共11万元,其中冀×出资5万多元,另外5万多是贾×出资。就前述陈述,贾×提交存折,但支付时间均为婚后;冀×未举证。在原审法院审理中贾×表示同意涉诉房屋归贾×所有,并向冀×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其中,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60万元(其中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冀×);剩余90万元分三年付清(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7年3月31日、2018年3月31日之前各支付冀×30万元)。冀×表示同意前述分割意见。双方表示牌号为京P×××捷达牌小型轿车系双方婚后购买。冀×认为该车价值2万元,贾×认为该车价值3万元。

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一、准贾×与冀×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贾×1由贾×抚养,冀×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贾×1年满十八周岁。三、牌号京P×××捷达牌小型轿车归贾×所有,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冀×支付车辆折价款一万五千元。四、位于朝阳区31号院房屋归贾×所有,贾×应向冀×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其中,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五十五万元于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三十万元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三十万元于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五、驳回贾×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冀×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0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006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0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31号院房屋归贾×所有,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向冀×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

四、驳回贾×、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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