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6月本案被告张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成立环县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广东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七级代理公司,后该公司被认定为传销组织,案发前张某某直接发展下线人数57人,下线层级9级,下线总人数共1562人。
我在庭前跟法官沟通了下,提出了几点法律意见,一被告人在整个传销组织里应该被认定为从犯,而不能因张某某作为环县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属于对传销活动的发展起主要作用,二、张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三、张某某已经退赃且属于初犯,因此建议法官考虑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