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菁炜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死刑辩护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处缓刑

发布者:陈菁炜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7年6月本案被告张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成立环县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广东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七级代理公司,后该公司被认定为传销组织,案发前张某某直接发展下线人数57人,下线层级9级,下线总人数共1562人。

    我在庭前跟法官沟通了下,提出了几点法律意见,一被告人在整个传销组织里应该被认定为从犯,而不能因张某某作为环县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属于对传销活动的发展起主要作用,二、张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三、张某某已经退赃且属于初犯,因此建议法官考虑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