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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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刘江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035次举报

(1)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通奸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2)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聚众淫乱罪刑法的构成要件,相信读了这篇文章,大家都清楚了。聚众淫乱罪,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有伤社会风化,有悖于社会善良风俗,应该坚决抵制,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不构成犯罪,但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刘江,来自四川达州,现居重庆渝中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CCTV网络电视法制频道会员;美国格理集团法律团成员;百度知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