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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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政府时提供假材料给法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李勇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01次举报


  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虚假材料给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李勇律师,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拆迁补偿纠纷、土地纠纷、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领域。代理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珠海
  • 执业单位: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420********22
  • 擅长领域: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拆迁安置、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