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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发布者:陈妹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06人看过


行贿罪的罪名解析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概念与构成要件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不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所取得的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所取得的利益。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江苏省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 全国各地常见罪名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2019.5更新)

行贿罪相关法律法规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最新版)[2017年11月4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12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行贿罪相关指导案例

· [第787号]袁珏行贿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行贿罪相关理论文章

·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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