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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超标电动自行车(鉴定为机动车)不应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

发布者:杨鹏国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983人看过


超标电动自行车(鉴定为机动车)不应承担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

[本文四川成都 杨鹏国律师于2018年5月31日首次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在交通事故中,常发生电动自行车因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从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但无论是从法理上、法律法规上,还是生活常识上分析,电动自行车均不是真正意义上或法律上的机动车。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该电动车属“机动车”的认定,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程度”的参考依据,是其从交通秩序管理的角度作出的,但并不能就此认为 该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

众所周知,一辆不超重不超速的电动从就是自行车,不存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而一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则是“非法车辆”,其不可能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合法的“机动车号牌”和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而没有合法的“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是不可能在保险公司购买到“交强险”的。所以,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还是主、客观条件上分析,该所谓的“机动车”都无法购买“交强险”。

依据2017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第八条规定:“[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划分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并让其承担强险责任,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

另参考2017年终审的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均认定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不应因此而承担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杨鹏国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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