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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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在厂区内摔倒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王立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97人看过

  关于职工下班后在厂区内摔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个人意见

  杨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到厂区门口撞上厂区大门摔倒致骨折,个人认为,杨否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规定有三个构成条件:(1)工作时间前后;(2)在工作场所内;(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后下班回家前受伤,符合条件(1);地点要求为“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应与“岗位工作区域”区分开来,不能狭义地认为只有岗位工作区域才是工作场所。所谓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包括岗位工作区域,还应包括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该区域与劳动者存在间接联系,范围可以扩展到劳动者工作的整个厂区。本案中杨某是在厂区内受伤,符合条件(2);“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从工作单位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起点为工作单位门口,终点为家门口。职工从下班离开岗位工作区域到厂区门口还未进入“下班途中”这一范围内的活动(姑且称之为“离岗工作”),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理由是:1、“离岗工作”与职工的工作有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离岗工作”存在的前提是职工工作的存在,成因是职工下班;2、“离岗工作”是职工从工作状态到下班途中所必做的工作,所以应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符合条件(3)。故此,杨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还有一个政策性文件可以参考,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印发的《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第七条:“……有的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区域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对于此类情况,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的意外伤害是明显的个人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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