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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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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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时机

发布者:姜伟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616人看过

本人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案件超过100起,成功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多起,但总体上而言,成功的比例仅在30%左右。结合本人代理的案件,现就取保候审的条件及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的时机把握做简要分析。


刑事辩护中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尽管上述是法定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在现实办案中,基本上办案机关在审批取保候审时,审查得非常严格,只有极少数嫌疑人可以获得取保候审。

  笔者代理刑事辩护的经验认为如下情况基本不能获得取保候审:即抢劫犯、强奸犯、杀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等暴力性犯罪,另外,嫌疑人犯罪后被网上追逃的通缉犯,也几乎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大多数能办理取保候审,是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律师及时介入并将法律意见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检察院,而法律意见获得检察院的认可,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下,办案机关不得不给予办理取保候审。

笔者办理担任刑事辩护过程申请取保候审及结果情形列举如下(因保护当事人,均隐名):

案例1:诈骗罪取保候审,理由: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成功,笔者认为成功的关键原因是嫌疑人及时获得了法律帮助,嫌疑人始终不认罪,办案机关因证据不充分未能获得检察院逮捕,最终办理取保候审。

魏男,福建籍,于2014年9月因涉嫌参与一起针对济南王某某的电信诈骗被拘留于济南市看守所,笔者接受委托作为辩护律师,在其被刑事拘留7日内会见了她,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帮助,30日后因公安机关证据不足(仅有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逮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一年后销案。

案例2: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理由:初犯、偶犯-----未取保候审成功,笔者认为嫌疑人最初不认罪,后来认罪,但因其从事记账工作,对于办案单位彻查案件比较重要,为防止毁灭证据或串供,不予办理取保。

李某女,烟台籍,2016年3月,在济南市解放路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经笔者辩护,最后被济南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案例3: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理由:初犯、偶犯-----未取保候审成功,笔者认为此罪名刑期起刑点在5年以上,法定不予取保候审(但本案的主犯之一却能获得取保候审,主要情节在于主犯案发后逃逸,经劝说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另案处理并获缓刑判决)

陈某,是酒店桑拿部楼面经理,2012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辩护结果: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

案例4:强奸罪取保候审,理由:初犯、偶犯,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取保候审成功,未成功主要原因系女方智力发育迟钝。

陈某于2013年7月因与智力被鉴定为10岁的女子自愿发生性行为,被家属报警后因强奸罪嫌疑拘留,经本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未被批准,笔者坚持嫌疑人不知女生智力发育迟钝,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判刑期3年,缓刑4年;

案例5:非法拘禁罪取保候审,理由:初犯、偶犯-----取保候审成功,笔者认为能取保候审成功关键在于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稳定嫌疑人情绪,让其实事求是陈述案情,坚持自己未参与、未指使他人拘禁受害人,办案机关因证据不充分未能获得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办理取保候审。

杨某,2014年7月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派出所刑事拘留,在1个月内,笔者会见了4次,提供详细的法律帮助,37天后取保候审获得批准,现已销案。

案例6: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成功率50%

陈某,2010年12月,在历下区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当即报警并等待处理,当晚司机获得取保候审。笔者介入后,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两人均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赔偿,民事理赔时保险公司拒案城镇标准,笔者代理民事赔偿诉讼获判决全额理赔),并取得家属谅解书,最终检察院免于起诉。

上述案例,部分案件嫌疑人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笔者认为,关键还是看证据。取保候审的办理从严审查,在受害人没有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一般不予批准,因制度上的追责设计,一但被取保候审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审核批准负责人会被追责,因此,绝大多数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情形也不会得到批准,这就是取保候审非常难的原因。取保候审最好的办法就是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为当事人聘请富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帮助,以办案机关证据不足不予逮捕嫌疑人而不得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当然,现实中的确存在“可办可不办”的情况,当事人家属适当找一些办案部门的关系肯定会有利于办理成功,这个最好应当在拘留一个月之内,因为这是办理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

附取保候审相关法条: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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