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酒后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办事处后海西村商业街中段,与被害人祖某东及杨某敬、杨某恩互看时言语不合。之后,刘某某认为对方会对己不利,即从附近二元店里买了水果刀。在店外几人再次相遇时,刘某某持刀捅刺祖吉东,致其右腰部、胸部、左前臂受伤。后刘某某与杨某某逃离现场,祖某东于当日不治死亡。经鉴定,祖吉东系因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
该案经一审,青岛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中,经辩护人有效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失当,依法改判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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