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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代理可以认定为从犯

作者:周煜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0次举报


开设赌场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

                                                   ----可以定从犯

前言:本案属于开设赌场案(赌资几百万,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刑期),当事人原本已经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量刑五年两个月),原本作为赌博工作室的股东,检察机关定性为主犯。但是辩护人介入后成功找到辩点。即放在宏观角度来分析,即使是工作室股东,但是依然是赌博网站的代理,是赌博网站的下游,可以定性从犯。然后最终本案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成功减刑60%。

案件概况

根据 (xxx)湘xxxx刑初xx号 判决书,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我方律师代理被告人许某。核心争议在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策略

00001. 针对主从犯认定,提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00002. 强调许某具有立功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00003. 指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判决结果

00001. 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7日2025年9月6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00002.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00003.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0004.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0005. 被告人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0006. 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4302元,上缴国库。各被告人已退缴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00007.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10577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00001. 问题一: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答: 构成犯罪,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为“重庆时时彩”赌博平台担任代理,通过网络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00002. 问题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何认定?
答: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法院认定各被告人在由周某主导成立的网络赌博工作室中,分别负责技术维护、日常管理、操盘等具体事务,均起次要作用,均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00003. 问题三:有哪些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答: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本案中,被告人许某被认定具有从犯、立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被告人陈某被认定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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