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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务

2022年06月19日 | 发布者:周煜 | 点击:4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以案释法案例     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

                   以案释法案例

         经营者对醉酒顾客有安全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悲伤的案例。2018年6月某日23时许,刘驾驶无牌轮摩托车前往李、肖共同经营的夜宵摊吃夜宵,刘某与朋友视频聊天并独自喝了六瓶啤酒。凌晨1时许,刘主动邀请店家、肖一起饮酒。至凌晨4时许,刘某与李、肖共喝了六瓶啤酒。用餐完毕后,刘驾车前往市区,刚离开夜宵摊一分钟,因操作不当,二轮摩托车前轮撞在道路的基石上,造成刘某受伤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8年7月,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证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刘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店家李某和肖某,要求赔偿888660元,本人接受店家李某和肖某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肖某已经看到刘某醉酒,应当预知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积极消除。由李某、肖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家属88866元(888660元×10%);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裁判的。本案的特殊点就在于死者刘某自己喝酒并且邀请夜宵摊的个老板来陪酒,俩老板也是碍于面子就陪同其喝酒到清晨。在结束后,虽然俩老板也劝过刘某打的回去,但是刘某执意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俩老板未坚持,悲剧就此发生。本案刘某提起诉讼的88万是按照全责起诉的,本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调取证据后,提出了:1、死者刘某的死亡系因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身亡,被认定为全责,与俩老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店方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2、俩老板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提醒过要刘某自己打车回家,且当时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没有强行护送刘某返回的义务或能力。3、本案系刘某主要邀请店老板陪酒,陪酒过程中也并无灌酒行为,店方没有因先行义务承担后续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店方老板并非本次喝酒请方,与刘某并不识,属于刘某邀请、被迫陪同喝酒,不存在对刘某劝阻喝酒、关心照顾的法定义务。同时,没有任何劝酒的行为,因此对刘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店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陪同人的善良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到全案的情况,认定夜宵店老板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消除预知的危险,判决两人承担10%的责任,死者刘某因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提醒:

在生活中,同桌饮酒后导致的意外事故已经不是新闻,此前,大家见到新闻报道比较多的是同桌陪酒(尤其是劝酒、极力敬酒、灌酒)事后被判决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本案比较特殊的点在于是顾客和店家两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当顾客主动要求店家陪酒,店家自己也喝醉的情况下,善良管理义务有多大?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因为死者的重大过错而终止?是否因为曾经劝说过而视为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最终考虑全案证据和情况,平衡了各方权益,认定店方两人承担10%的责任比例,我们认为是合适的。这也提醒我们,喝酒要小心,不贪杯、不酒驾。

 

作者:冷水江市律师支部书记、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律师

联系电话:13407387321。


判决来源:(2018)湘1381民初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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