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为逃避责任办理注销登记,劳动者是否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基本案情:
冯先生自2014年2月26日于某家居有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木工。2016年11月29日因一板反弹击伤左前臂,被诊断为左侧尺桡骨中断骨折。冯先生与某公司处多次协商赔偿,但该公司处不予赔偿,该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并于2017年12月29日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致使冯先生权益无法得到救济。通过申请仲裁,因公司被注销,仲裁机构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于是通过向坪山新区法院起诉,法院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及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深圳劳动律师分析: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注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因此,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注销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依照旧的劳动法,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无须支付,2008年以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按照年限支付。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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