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张先生入职深圳某电力公司,工作岗位为电工。2015年4月张先生无意中发现公司一直以来都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2015年8月6日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申请,2015年8月11日公司同意为其补缴社保,但是一直未缴纳。2015年9月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律师点评: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