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保障劳动者安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怎么办?下面我们看看张先生是怎么解决的。
基本案情:
张先生2014年7月5日入职深圳某合金材料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员工,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近一年,张先生发现公司一直未给员工提供合格的防护服、手套、防护眼镜及耐高温面罩等劳动保护设备,导致张先生因工作长期接触氟铝酸钾、氟钛酸钾、氟硼酸钾等化学物品而患皮肤病,张先生做了职业病鉴定。2015年11月19日,张先生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支付。张先生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一审判决结果张先生得到经济补偿金近万元。
文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的情形。张先生工作的车间为铝钛硼车间,工作场所含有毒有害因素,且张先生被诊断为职业病。虽然用人单位提交了职业病普及知识签到表及物料领用单等资料,但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其已提供与工作环境相应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能证明其对张先生被诊断为职业病不存在过错,所以张先生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