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飙|时间:2019年11月04日|5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田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飙,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工资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年初,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安庆市大观区附属工程施工任务,双方于2018年2月14日结算,被告欠60000元工资款,被告同时出具欠条一份。
后被告支付了10000元,尚欠5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田某某支付工资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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