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梦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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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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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撤销“限时停养及清场通知书”

发布者:盖梦琪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6日|分类:行政复议 |1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申请人秦先生在广州市黄埔区具有规模较大的养猪场一处,养殖规模在数千头,收益良好。因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整治工作,在没有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多次要求秦先生停止养殖及清空养殖场。当地镇政府于2017年12月20日以“河长办公室”的名义向秦先生的养殖场下达了《限时停养及清场通知书》一份,要求秦先生在一周内清空养殖场。对此,秦先生断然不能接受,一家人苦心经营多年,为当地村民经济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养殖场为何要清空,秦先生将此情形告知盖梦琪律师,并在盖律师的指导下,将镇政府作出的一纸通知复议至上级人民政府。

经上级人民政府的调查,其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支持了秦先生的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限时停养及清场通知书》。养殖场得以保全。

律师点评:

本案中,秦先生在接到通知后,没有犹豫立即联系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的做法,是重视自己权利的最佳体现,事实证明,在律师的指导下,法律保障了秦先生及其养殖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养殖场没有被不明不白的清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全部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缺一不可,本案中,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未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贸然对秦先生的养殖场作出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其被撤销自然也是在情理之中。

律师建议:

在环境整治的大背景下,许多养殖场均面临因环保政策、环保要求导致的“限期拆除”、“限期停养”等情形,很多行政机关对养殖场作出的各项行政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各养殖场主面对此种情形的条件下,选择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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