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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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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案

发布者:盖梦琪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5日|分类:行政复议 |2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案

案情简介:

    安徽蚌埠潘先生在蚌埠市怀远县具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一处,该区域地块正在进行征地拆工作,因潘先生未予拆迁部门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协议,2015年6月1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潘先生住宅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自行拆除房屋。结合案件全面情况,盖律师认为本案系明显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案件。盖律师立即指导潘先生依法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利用上下级行政监督手段,要求上及行政机关对该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行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复议申请中详细阐明了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程序及实体方面的违法之处,针对潘先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即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了(蚌城管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盖律师点评:

    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关系着当事人的重要财产权利,一旦当事人对此未予重视,在法定复议或诉讼期限内未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随之而来的将是难以挽回的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的维权将会陷入全面被动之中。那么,该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明确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单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对此,我们将其认定为“行政强制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另外,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责令限期拆除”手段已经被征收部门作为低成本拆迁的常用手段,被征收人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盖律师建议:

    行政复议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及合理性两方面进行监督、纠正的法律手段。面对违法行政行为,当事人不仅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常常使用“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方式,达到打压被征收人、降低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目的,实际上,无论是责令限期拆除还是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都是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面对上述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系被征收人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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