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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组合拳 或KO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作者:金尚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1600次举报

新《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组合拳 或KO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云南典卫律师事务所   金尚江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因鉴定专家不签字、不出庭,医学会裁判员与运动员身份混同等问题,其中立性与公正性受到社会大众及医事法律专业人士的质疑。但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仍占有医疗鉴定的半壁江山。近年来,随着医患冲突的升级,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多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有些专家学者甚至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非公正性是导致医患矛盾升级的重要因素之一,已出现呼吁废除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声音。立法机关出于情面,不便直接通过立法,以废除卫生部出台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新《民事诉讼诉讼法》的亮点之一,第七十六至第七十九条系鉴定条款,对鉴定人签字、出庭等问题做出了严格且详尽的规定,并直接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直接命中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人不签字、不出庭的软肋,可谓是一招毙命。立法机关通过鉴定条款的革新,环环相扣,或KO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成功地完成了“政治博弈”。

一、医患双方均有申请鉴定的权利

依照新民诉法的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医疗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有协商确定鉴定人的权利,在当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

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前,诉讼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以下局面:

1、医疗机构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未提出鉴定申请,或医患双方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法院会直接指定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患方要求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方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指定医学会做鉴定,也可能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但无论如何皆会“得罪”一方当事人。

3、医患双方均皆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排除医患双方选择的不同的鉴定机构,选择其他的鉴定机构,以体现人民法院的中立性。

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法院将谨慎对待医疗事故鉴定,办理过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无不明白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不签名、不出庭的惯例,若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仍指定医学会鉴定,则势必会得到一个不可作为定案证据的鉴定书,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必要的诉累,影响审判效率。

二、再次明确鉴定意见必须经鉴定人签字,直接命中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人不签字的之要害。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条款直接命中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要害,鉴定人不签字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特征之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若作为证据,因缺少鉴定人签字,则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成为律师质证环节中的重点攻击对象。

三、不出庭,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医学会须退费。

鉴定人不出庭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病,医学会的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专家必须出庭接受质询,还有一个根本重要原因便是,由于鉴定人不在鉴定书上签字,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也不知道鉴定人是谁?新民诉法的七十八条,直接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款是本次鉴定条款中最为“给力”的条款,不仅是对鉴定人的约束,更是对医学会的约束。直接可以推导出一个公式:“不出庭=不作为证据采信+退费。”

医学会之所以在医疗鉴定中暂有半壁江山,无非是得天独厚的行政背景,让其拥有垄断地位,医学会门庭若市实为政策之使然。如今视之,“不出庭=不作为证据采信+退费”的定理,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成为“烫手山芋”,处境更为尴尬。新民诉法实施后,医学会退还鉴定费的事件将成为医学会不得不面临的“头疼”的问题。

四、鉴定意见书丧失合法性,将阻碍医学会成为公益机构

面对医患冲突的升级,有些城市为和谐医患关系,引导患方理性维权,已推行了医学会免收鉴定费的行政举措,医学会也开始做起了公益事业。但以新民诉法视之,医疗事故鉴定的不签字、不出庭的特点,将直接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丧失合法性,不具备证明效力。若医学会变身为公益机构,则会因其不签字、不出庭的工作作风,而做不了公益事业。

五、医疗事故鉴定,路在何方?

新《民事诉讼法》鉴定条款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或直接“KO”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该条款也为医疗事故鉴定带来了革命的机会,也可能让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置之死地而后生,即改变鉴定人不签字、不出庭的弊病,才能守住医学会在医疗鉴定领域的一亩三分地。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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